關於如何在香港執行判決 ( judgments ) , 法庭命令 ( orders ) 及仲裁判決 ( arbitration awards ) 的基本資訊。這就是關於一方在法庭獲得勝訴後的階段。
當原訴人獲得勝訴後 , 被告人往往仍不願意付錢。 這時候 , 原訴人唯有採取法律行動去執行該等判決 , 例如 : 將債務人的資產出售用以付還欠款。當然 , 還有其他方法去執行這些判決或償金。
以下是一些直接的執行方法 :
- 向債務人作出口頭盤問 ( Oral examination )
當債權人並不知道負債人擁有什麼資產,口頭盤問是一個恰當的方法將債務人帶上法庭,並宣誓說明擁有何等資產。
- 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 ( Writ of Fieri Facias )
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 (A writ of Fi Fa) 通常在債務人擁有汽車 , 傢俬 , 辦公室設備 , 電腦或藝術品等個人資產時使用。 這會任命執達吏 (bailiff) 去沒收該等物件或動產 , 並將之出售以償還欠款。
- 第三者債務人的法律程序 ( Garnishee procedure )
第三者債務人的法律程序 (A garnishee order) 是債權人執行判決的一個步驟 , 以聯接到債務人本身與第三者之間的債權上。只要該等債務被聯接 , 第三者必須向債權人付款。
例如 : 當債務人在銀行有存款 , 第三者債務人的法律程序可令銀行直接向債權人付款還債。
- 押記令 ( Charging order )
這種方法常常在債務人擁有土地或物業時使用。當債權人獲得絕對的押記令後 , 債務人的物業會成為有利於債權人一方的衡平法押記 (equitable charge) , 下一步就是申請將該等物業出售以償還欠款。
其他較間接的執行方法旨要施加壓力迫令債務人償清債務
- 禁止令 ( Prohibition Order )
法庭頒令禁止債務人離開香港。
- 破產或清盤 ( Bankruptcy or Winding up )
以申請破產或清盤來向債務施加壓力。 這往往是個有效的手法令債務人履行債務。
- 停止令 , 限制令 , 強制令及其他 . ( Stop notices and Restraining Order, Injunctions and Others )
停止令 (stop notice) 及限制令 (restraining order) 讓債權人預先警告 , 並防止債務人將用以還款的資產轉讓 , 或從事證券交易。
有些情況下 , 債權人可申請強制令 (injunction) , 防止債務人將資產調離香港 , 或以其他方法處理資產 , 以逃避債務。
其實還有很多較少用的間接方法來執行判決。我們並不打算在此詳細說明每一項 , 但我們十分樂意為你們。
上述程序是當一方在法庭上獲得勝訴後所採取的步驟。 如果你還未得到判決 , 或者希望知道多些如何開始訴訟程序以取回欠款 , 我們十分樂意為你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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