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問:僱員索償的適用範圍包括哪些?
答:《僱員補償條例》適用於所有根據僱傭合約或學徒訓練合約受僱的全職或兼職僱員,包括家務助理、農業僱員、在香港註冊船隻上工作的海員以及在該等船隻上從事其他工作的僱員。
條例亦適用於由香港僱主在本港僱用而在本港以外地方工作時受傷的僱員。即使僱主並非在本港營業,或僱員是在外國船隻工作的香港海員,只要僱主同意接受本港法院司法管轄權的管轄,本條例仍然適用。
問:哪些情況符合“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引致”的要求?
答:僱員若“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即使僱員在意外發生時可能犯錯或忽,僱主在一般情況下仍須負起本條例下的補償責任。包括:
1.
僱員正以乘客身份乘搭由僱主運作或安排的交通工具往返工作地點途中(公共交通工具除外);
2.
僱員因工作關係,正在駕駛或操作由僱主安排或提供的交通工具,往返其居所及工作地點的直接途中;
3.
在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或紅色/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僱員在他該日的工作時間開始前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點途中,或在他該日的工作時間終止後四小時內,由其工作地點前往其居所途中;或
4.
僱員在僱主許可下,為了其受僱從事的工作,並在與此工作有關的情況下,正以乘客身份乘搭任何交通工具往返香港與香港以外地方途中,或往返任何香港以外地方與任何其他地方途中。
問:申請補償的法定期限是多少?
答:《僱員補償條例》第14(1)條規定,工傷補償的申請必須在因工導致僱員受傷的意外發生日期或僱員因工死亡的日期起計24
個月內向法院提出。
問:獲得賠償的金額主要取決于哪些因素?
答:索賠金額通常取決於以下幾個方麵:
1. 責任誰屬(疏忽也會令被告人負上責任,另如原告人本身有相關的病歷,則很容易會被指為舊患復發)
2. 原告人傷勢(須由醫生證明,假如牽涉永久傷殘的更要交待對其生活的影響的比例,因此受傷部位不同也會有不同賠償)
3. 原告人的職業、薪酬及年資,這是最大影響的部份,法官會以現時薪酬或你曾經做過的工作的薪酬作厘定基礎,薪酬越高或年紀越輕則賠償越高。
4. 原告人的負擔(如原告人是家庭支柱則會有較多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