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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盤及破産法


 

問:提交清盤呈請一般包括哪些步驟?

答:提交清盤呈請的程序包括
(a)
根據《公司(清盤)規則》附錄內表格2 3 3A 的格式準備一份呈請書,但可按情況所需作出更改;
(b)
向破產管理署繳存一筆$12,150的款項, 以供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將會招致的各項費用及開支;
(c)
前往高等法院登記處:
   (i) 繳付法庭費用1,045元;
   (ii) 取得聆訊呈請的日期;及
   (iii) 提交呈請書。
(d)
凡就呈請向高等法院提交的所有文件,須在該等文件交予法院的 24小時內,將有關的文件副本提交給破產管理署署長;
(e)
呈請公告須在聆訊呈請前的7整天在憲報刊登一次,以及在兩份香港的日報 (一份中文報章及一份英文報章)最少刊登一次;
(f)
將呈請的蓋印副本交予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如公司沒有註冊辦事處,則將有關副本送至公司的主要或最後為人所知的主要營業地點;以及
(g)
向法院提交呈請書後四天內提交誓章,以核實該份呈請書。 [可參考《公司(清盤)規則》附錄內表格78]

 

 

:

提交債務人破產呈請有甚麼程序?

 

:

有關的程序是:

(a)

填妥《債務人破產呈請書(破產(表格)規則的表格3)》和《資產負債狀況說明 書(債務人呈請) (破產(表格)規則的表格28C)》。

(b)

向破產管理署署長繳存一筆8,650元的款項,以供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將會招致的各項費用及開支。

(c)

就破產呈請書和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分別辦理見證和宣誓手續。

(d)

前往高等法院登記處:-

 

(i)

繳付法庭費用1,045元;

 

(ii)

就破產呈請訂定聆訊日期;和

 

(iii)

提交破產呈請書和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e)

在完成上述程序  (d) (iii)  後立即向破產管理署署長遞交一份破產呈請書的蓋印副本和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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