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謂遺產?
遺產是指死者去世後即轉移的動産及不動産。
二、誰有資格承辦遺產?
這要視乎死者有否訂立有效的遺囑。如果有這樣的遺囑,一切便應由遺囑執行人依遺囑辦理,否則便須由遺產管理人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香港法例第73章)的規定辦理。
三、何謂一份有效的遺囑?
在香港,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必須符合兩方面的要求:
第一,立遺囑人必須是成年人(軍人、海員、航空人員除外),身體狀況良好及頭腦健全,清楚自己的財產狀況,明暸及同意遺囑的內容,並在沒受脅迫或欺騙的情況下訂立該遺囑。
第二,遺囑必須符合法定要求,即立遺囑人必須在兩位或以上在場見證人的面前,在遺囑末處簽字,見證人也須簽名。請注意,在立遺囑人簽字之後才出現的文字指示,一概無效。但中國人以中文書寫的遺囑,則即使沒有見證人的簽名,衹要證明是真確,仍然可能有效。
四、若沒有預立遺囑,如何分配遺產?
遺產的動產(即土地及房屋以外的財產)須按死者的居籍的法律分配;不動產則按物業所在地的法律分配。根據香港【無遺囑者遺產條例】,死者的親人按法定的先後次序承受遺產的不同份額,以配偶為先,然後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叔伯舅父、姑媽姨媽、及至姪甥(分配詳情請參閱常見問題1)。
五、承辦遺產的程式和手續如何?
在香港,任何人死亡後,他的遺產便會被法律凍結,直至法院發出遺產承辦書,授權某人或某些人作為遺產代理人,處理死者的遺產。遺產代理人須申請遺產承辦書,程式和手續如下:
(1) 清點死者的財產
根據【生死登記條例】(香港法例第174章),死者的親人或某些指定人仕有責任領取死者的死亡證。領取死亡證後,便應展開死者遺產的清點工作。除死者的日用品外,一切貴重物品(例如金銀首飾等)、死者的物業、銀行存款、他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及私人公司的股份及其他權益、他生前所欠下之債務等等,都要逐一列出。如死者在銀行開設有保險箱,應知會銀行和稅局遺產稅署開啟保險箱,並由稅局人員當場開列清單。待一切點算完畢,亦應列出一張總清單。
(2)
交納遺產稅(適用於在1916年1月1日或以後而於2006年2月11日以前去世的人)
根據【遺產稅條例】(香港法例)第111章第5條的規定,如死者在香港的財產隨著死者的去世而轉移至他人,其財產的基本價值須按該條例附表1所列的累進式稅率繳付遺產稅。根據該條例第6條的規定,死者去世前3年以內(或超過3年以前但非真誠地
(例如以迴避遺產稅為目的))放棄、轉易、脫除或作出其他處置的財產,也被視為隨著死者的去世而轉移的財產。若這些處置是為認可的公眾或慈善目的而作出的則只有死者去世前一年之內的被這樣處置的財產,才隨著他的去世而移轉。同時,根據第6
(4)條的規定,死者以受託人身份代他人持有的財產,不算隨著死者的去世而移轉的財產。此外,就某些財產無須繳付遺產稅,例如某物業是在緊接死者去世前由他所擁有並獨自(或與其家人一起)佔有及只是作居住用途的居所,並是死者和他的配偶的婚姻住所,而以遺贈或其他方式在死者去世時移轉給其配偶,則些物業可豁免遺產稅。
(3)
申領「遺產稅清妥證明書」或「豁免遺產稅證明書」(適用於在1916年1月1日或以後而於2006年2月11日以前去世的人)
根據【遺產稅條例】的規定,死者的親人或有關人士在確定遺產清單後,必須呈交稅務局。稅局檢定後,若同意死者的遺產總值不超過有關豁免額,便會發出「豁免遺產稅證明書」;若超過的話,在繳清遺產稅後,稅局會發出「遺產稅清妥證明書」。
(4) 法院檢證
取得稅務局遺產稅署的有關文件後,便可以向法院的遺產承辦處申請遺產承辦書。但申請方法因財產的總值和死者是否已立遺囑而有別。
(5)
申請遺產承辦書
在無爭議的情況下承辦遺產須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10章的規定處理。
(a)
一般來說,若死者的遺產不超過港幣十五萬元,且全屬金錢,遺產承辦者可到遺產承辦處向遺產管理申請以簡易方式處理遺產。無須領取遺產稅證明書和遺產承辦書。有以下三種方法供選擇處理遺產:
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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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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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
|
第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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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遺囑
|
沒有
|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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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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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權人
|
死者的在生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姊妹可依次獲遺產的不同份額
|
受益人
|
繼承人依繼承權的法定次序,申請遺產管理書
|
所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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à死者的死亡證;
à死者的出生證明書;
à申請人與死者的結婚證明書(如適用);
à死者子女的出生證明書(如適用);
à一切有關死者遺產的文件(例如銀行存摺。
|
à遺囑執行人應申請「遺囑認證書」,或由執行人的合法授權人或受益人申請
「有遺囑遺產管理書」;
à死者的死亡證;
à死者的遺囑;
à遺產稅證明書及一式兩份的財產清單,或一式兩份的豁免遺產稅證明書及一份遺產簡易呈報表;
à一份確定申請人為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的合法挼權人或遺囑中的受益人的誓章。
|
à死者的死亡證;
à遺產稅證明書及一式兩份的財產清單,或一式兩份的豁免遺產稅證明書及一份遺產簡易呈報表;
à申請人與死者的結婚證明書(如申請人是死者的配偶)
à死者子女的出生證明書(如申請人是死者的子女);
à死者的出生證明書
(如申請人是死者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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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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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9條的規定,遺產承辦處會按遺產總值徵收法定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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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若死者的遺產超過港幣十五萬元,或即使不超過十五萬,但並非全屬金錢,遺產承辦者須先向稅務局遺產稅處繳納遺產稅,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如經核定遺產少於交稅的限額則可領取豁免遺產稅證明書或申領遺產承辦書。因此,承辦者須親自或通過律師以特定的表格提出申請(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章)的附屬法例第3(3)條及第4(9)條)的規定辦理)。處理方法按下表:-
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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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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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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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遺囑
|
有
|
無或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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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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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指定的執行人,遺囑指明的某些受益人,死者的債權人和在假若死者無立遺囑而去世會有權得授權獲得授予遺產管理書的人,均可申請遺囑證書或有遺囑的遺產管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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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條例所列明誰可依先後次序有權獲得遺產管理的授予,成為遺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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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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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執行人若不願意承擔這責任,可依【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29條明示放棄遺囑認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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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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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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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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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所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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à死者的死亡證;
à稅務局遺產稅署所發出的有關文書及【遺產稅條例】所要求的文件;
à遺囑執行人的誓章;
à遺囑及其副本;
à遺囑妥為簽立的誓章
à關於立遺囑人知悉遺囑內容的證據;
à關於遺囑的條款;
à一份確定申請人身份的誓章。
|
à死者的死亡證;
à稅務局遺產稅署所發出的有關文書及【遺產稅條例】所要求的文件;
à遺產管理人的誓章;
à死者的結婚證明書(如申請人是死者的配偶);
à死者子女的出生證明書(如申請人是死者的子女);
à死者的出生證明書
(如申請人是死者的父母);
à若申請人未能提供與死者的關係,便須要由獨立人士提供一份有關於申請人的身份的誓章。
|
(6) 最後的手續是領取和分派遺產
遺產代理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成功申請遺產承辦書後,遺產便可領取和進行分派。
如何領取遺產?
遺產代理人可向銀行、死者持有股票的公司等出示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從而收取遺產。
如何分派遺產?
根據法定的先後次序分派遺產,詳情如下:-
(1) 清償死者的債務,支付葬禮費及遺產承辦費;
(2)
按照遺囑來分配剩餘遺產(如有遺囑者),或者按照【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分配遺產(無遺囑的情況適用)。
六、遺產稅的計算方式
遺產繼承人應繳交遺產稅(寬免情形除外),計算方式可參考以下遺產稅率表:-
死者於下列日期逝世
|
遺產的基本價值
|
遺產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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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逾
|
不超逾
|
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3
月31日
|
---
|
6,500,000
|
豁免
|
6,500,000
|
8,000,000
|
6%
|
8,000,000
|
9,500,000
|
12%
|
9,500,000
|
---
|
18%
|
1997年4月1日至1998年3
月31日
|
---
|
7,000,000
|
豁免
|
7,000,000
|
8,500,000
|
6%
|
8,500,000
|
10,000,000
|
12%
|
10,000,000
|
---
|
18%
|
1998年4月1日至2006年2月11日
|
---
|
7,500,000
|
豁免
|
7,500,000
|
9,000,000
|
5%
|
9,000,000
|
10,500,000
|
10%
|
10,500,000
|
---
|
15%
|
七、案例分析
遺產稅率適用於遺產中的每一項目,現舉例說明如下:-
李先生在2002年4月30日去世,遺下下列財產:-
1.
|
股票
|
HK$2,000,000
|
2.
|
銀行戶口
|
HK$3,000,000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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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
|
HK$8,000,000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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餽贈
(三年內)
|
HK$500,000
|
|
遺產的基本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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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13,500,000
|
在本案中,李先生遺下的遺產的基本價值是港幣$13,500,000元。按現行稅率計算,即該筆遺產須按15%的稅率計算,故現應繳納的遺產稅是港幣$2,025,000。
八、常見問題
1.
誰有優先權獲得遺產?如何分配?
凡於1971年10月7日後而於2006年2月11日以前死亡,而無遺囑留下,則下列人仕可按以下優先次序獲遺產的受益權:-
l
在生配偶
l
死者的子女(如超過一人,則平均分配)
l
死者的父母(平均分配)
l
死者的兄弟姊妹(如超過一人,則平均分配)
分配方式如下:
1.
|
只遺下配偶
|
遺產全歸該配偶擁有。
|
2.
|
只遺下子女
|
遺產全歸該配偶擁有。
|
3.
|
遺下配偶及子女
|
(1)
該配偶先享有遺產中非土地實產的絕對權及遺產的淨款額$500,000.00連息;
(2)
剩餘遺產的其中一半歸該配偶;
(3)
剩餘遺產的餘下一半歸子女。
|
4.
|
遺下配偶及父母,但無遺下子女
|
(1)
該配偶先享有遺產中非土地實產的絕對權及遺產的淨款額$1,000,000.00連息;
(2)
剩餘遺產的其中一半歸該配偶;
(3)
剩餘遺產的餘下一半歸父母。
|
5.
|
遺下配偶及兄弟姊妹,但無遺下子女或父母
|
(1)
該配偶先享有遺產中非土地實產的絕對權及遺產的淨款額$1,000,000.00連息;
(2)
剩餘遺產的其中一半歸該配偶;
(3)
剩餘遺產的餘下一半歸兄弟姊妹。
|
2. 殯葬費可以索回嗎?
死者的殯葬費用如由某人支付,而遺產價值不超過港幣15萬元,且全屬金錢,如銀行存款,則該人可以要求從遺產中索回有關費用。申請索回有關費用需出示下列文件:-
l
死亡證
l
一切與遺產有關的文件,如銀行存摺
l
顯示死者姓名及以該人作為付款人的殯葬費用單據
3. 如遺產以簡易程式處理,會否收費?
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9條的規定,遺產承辦處會按遺產總值徵收法定手續費。
4. 申請承辦書需時多久?
只要申請書符合所有法律條件,便會獲發遺產承辦書。一般簡單申請所需的時間約為3個月左右,但須視乎個案的複雜情況而定,但您應預計須前往遺產承辦處一次以上提供進一步資料、文件或證據。
5.
哪些遺產須繳交遺產稅(僅適用於在1916年1月1日或以後而於2006年2月11日以前去世的人)。須繳交遺產稅的財產包括有︰-
l
死者擁有的一切財產
l
死者聯名擁有的財產中所佔的權益
l
死者於去世前3年的任何時間內所送出的財產
6.
哪些遺產可獲豁免繳付遺產稅?
l
在香港以外地方的資產
l
為香港的利益而捐贈給認可慈善機構或香港政府作慈善用途的財產
l
任何透過認可職業退休計劃因死者去世而遺下的退休金、養老金、一筆過退休酬金
l
壽險保單所得利益
l
公積金
l
死者以受託人身份持有的而並不擁有實益權益的財產
l
殮葬費(於1994年4月1日後而於2006年2月11日以前)去世者最多可獲港幣$50,000元豁免)
7. 婚姻住所可否豁免繳付遺產稅?
可以。但須符合下列條件才獲豁免繳付遺產稅:-
(1)
緊接死者逝世前,該財產是死者所擁有及僅作其自住用的住宅,而且亦是死者與配偶的婚姻住所;及
(2)
該財產是死者經遺囑贈與配偶,或該財產是以其他方式遺下給配偶、或為配偶的利益而遺下的。
8. 何時繳納遺產稅?
遺產代理人須在死者去世日期起計6個月內繳納遺產稅(如須繳稅的話)及申報遺產。如超過12個月仍未申報遺產者將會被徵收雙倍遺產稅,除非有合理辯解。
9. 未繳付的遺產稅會否罰息?
未繳付的遺產稅須繳交利息,利息的計算是由死者去世之日起至滿6個月止,按年息4%計算,其後則按年息8%計算。
10. 申報遺產時需遞交哪些文件?
申報遺產時需遞交下列文件:-
遺產申報誓章(ED
Form 1);
遺產簡易呈報表(ED
Form 63A)或遺產呈報表(ED
Form 12)。
11. 申請遺產稅清妥證明書時需遞交哪些文件?
申請遺產稅清妥證明書時需遞交下列文件:-
(1)
死亡證、殮葬證或其他證實死者已去世的文件;
(2)
死者的身份證;
(3)
申請人的身份證;
(4)
有關該份遺產的資產與負債的文件;及
(5)
遺囑(如有的話)。
12. 死者生前在銀行開有保險箱,應如何處理?
如死者生前在銀行開有保險箱(無論是單獨或聯名開設),則遺產代理人必須首先前往或去信遺產稅署,安排該署人員點算銀行保險箱內所存放的物品。請謹記:除非獲遺產稅署批准,任何人仕均不應在死者去世後自行開啟保險箱或取去存放在內的任何物品。
13. 無人申領的遺產會如何處理?
經遺產承辦處處理的遺產,如有餘額,逾5年無人申領,則撥歸政府作為政府的一般收入。
14. 相關法例
PROBATE, WILLS & ESTATES
遺囑認證,遺囑及遺產
|
CHAPTER章
|
Probate
and Administration Ordinance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
10
|
Non-Contentious
Probate Rules
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
|
10A
|
Wills
Ordinance
遺囑條例
|
30
|
Intestates’
Estates Ordinance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
73
|
Estate
Duty Ordinance
遺產稅條例
|
111
|
Births
and Deaths Registration Ordinance
生死登記條例
|
174
|
Married
Persons Status Ordinance
已婚者地位條例
|
182
|
Administration
of Estates by Consular Officers Ordinance
領事館官員管理遺產條例
|
191
|
Consular
Conventions Ordinance
領事協定條例
|
267
|
Inheritance
(Provision for Family and Dependants) Ordinance
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
|
481
|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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